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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

发布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14280 发布人:集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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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某,,, ,,中共党员,,, ,,A市B区管委会主任 。。 。。。。。。潘某,,, ,,A市房地产商 。。 。。。。。。2010年,,, ,,潘某在B区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 ,,为了在项目上能够得到张某关照,,, ,,潘某让张某到其开发的楼盘挑选一套商铺,,, ,,张某选中一套商铺后,,, ,,潘某替张某支付了商铺的房款50万元,,, ,,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张某的表妹刘某名下 。。 。。。。。。事后,,, ,,潘某告诉张某,,, ,,其公司会返租张某的商铺,,, ,,每年租金5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 ,,以10年不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扣张某的购房款50万元,,, ,,张某答应 。。 。。。。。。现商铺市值130万元 。。 。。。。。。张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留置后,,, ,,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 。。。。。。

【分歧意见】

本案对张某是否犯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产生了分歧 。。 。。。。。。

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其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返租给潘某,,, ,,租金抵扣了房款,,, ,,没有违法所得 。。 。。。。。。

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010年,,, ,,房屋的产权转移到张某表妹名下时,,, ,,受贿犯罪已经既遂 。。 。。。。。。张某受贿的数额为50万元 。。 。。。。。。

第三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目前的商铺市场价格130万元 。。 。。。。。。

第四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约定的10年租金50万元,,, ,,共计100万元 。。 。。。。。。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 。。。。。。

一、商铺返租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房屋交易型受贿案件 。。 。。。。。。有所不同的是,,, ,,行受贿双方提出了“返租”这一因素,,, ,,妄图抗辩其行为不构成行受贿犯罪 。。 。。。。。。但据调查,,, ,,本案中潘某与张某所谓的“返租”只是口头约定,,, ,,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 ,,2010年至2020年间,,, ,,潘某公司也并未实际租赁张某的商铺,,, ,,而且从双方约定的租金来看,,, ,,也远高于市场租金 。。 。。。。。。

即使本案中潘某公司真正租赁了张某的商铺,,, ,,能否以租金来抵扣购房款呢?? ??????笔者认为,,, ,,2010年,,, ,,张某收受潘某的商铺,,, ,,并登记到其亲属名下,,, ,,房产就已经转移到了张某的控制之下 。。 。。。。。。张某收受商铺后再返租给行贿人潘某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 。。。。。。如果本案中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潘某之后产生租金收益,,, ,,也不能冲抵受贿数额 。。 。。。。。。从整个案件本质来看,,, ,,张某在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 ,,收受了潘某一套商铺,,, ,,并且登记在其亲属名下,,, ,,其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 。。 。。。。。。

二、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采取“控制说”

如何认定本案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呢?? ??????笔者认为,,, ,,应当以张某实际控制该商铺为受贿罪既遂的时间 。。 。。。。。。2010年,,, ,,潘某送给张某商铺,,, ,,并代为支付购房款,,, ,,将产权转移到张某亲属名下,,, ,,张某已经取得了商铺的实际控制权,,, ,,有权对商铺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 。。。。。。2010年后的10年间,,, ,,尽管潘某与张某之间虚构了一个租赁合同,,, ,,但商铺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 ,,仍然在张某控制之中,,, ,,即使商铺真正被潘某的公司返租,,, ,,也不会影响张某对商铺的实际控制权 。。 。。。。。。因此,,, ,,张某实际控制商铺的时间是2010年,,, ,,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2010年 。。 。。。。。。

三、受贿数额应当以商铺交易时的价格来认定

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 ,,从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来看,,, ,,受贿数额应当为2010年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 ,,之后所谓的租金只是双方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且张某并未实际获取商铺租金收益50万元 。。 。。。。。。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 ,,而不是可期待数额 。。 。。。。。。因此,,, ,,2010年至2020年之间的租金收益50万元只是口头约定,,, ,,并没有实际产生,,, ,,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 。。 。。。。。。但潘某如将商铺出租或出售给张某以外的其他人,,, ,,所产生的租金或溢价款,,, ,,则应当作为受贿孳息予以认定 。。 。。。。。。

持第三种观点的同志认为,,, ,,商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受贿数额,,, ,,受贿数额为目前商铺的市场价值130万元 。。 。。。。。。笔者认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张某收受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 ,,其主观认识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当时商铺的市场价值50万元来认定,,, ,,而不能以案件查处时的商铺市场价值来认定 。。 。。。。。。因此,,, ,,房屋的增值部分80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 ,,属于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 ,,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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