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
发布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14280 发布人:集团纪委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A市B区管委会主任。。。。。。。。潘某,,,,,A市房地产商。。。。。。。。2010年,,,,,潘某在B区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为了在项目上能够得到张某关照,,,,,潘某让张某到其开发的楼盘挑选一套商铺,,,,,张某选中一套商铺后,,,,,潘某替张某支付了商铺的房款50万元,,,,,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张某的表妹刘某名下。。。。。。。。事后,,,,,潘某告诉张某,,,,,其公司会返租张某的商铺,,,,,每年租金5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以10年不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扣张某的购房款50万元,,,,,张某答应。。。。。。。。现商铺市值130万元。。。。。。。。张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留置后,,,,,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分歧意见】
本案对张某是否犯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返租给潘某,,,,,租金抵扣了房款,,,,,没有违法所得。。。。。。。。
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010年,,,,,房屋的产权转移到张某表妹名下时,,,,,受贿犯罪已经既遂。。。。。。。。张某受贿的数额为50万元。。。。。。。。
第三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目前的商铺市场价格130万元。。。。。。。。
第四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约定的10年租金50万元,,,,,共计1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商铺返租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房屋交易型受贿案件。。。。。。。。有所不同的是,,,,,行受贿双方提出了“返租”这一因素,,,,,妄图抗辩其行为不构成行受贿犯罪。。。。。。。。但据调查,,,,,本案中潘某与张某所谓的“返租”只是口头约定,,,,,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2010年至2020年间,,,,,潘某公司也并未实际租赁张某的商铺,,,,,而且从双方约定的租金来看,,,,,也远高于市场租金。。。。。。。。
即使本案中潘某公司真正租赁了张某的商铺,,,,,能否以租金来抵扣购房款呢????????笔者认为,,,,,2010年,,,,,张某收受潘某的商铺,,,,,并登记到其亲属名下,,,,,房产就已经转移到了张某的控制之下。。。。。。。。张某收受商铺后再返租给行贿人潘某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如果本案中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潘某之后产生租金收益,,,,,也不能冲抵受贿数额。。。。。。。。从整个案件本质来看,,,,,张某在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收受了潘某一套商铺,,,,,并且登记在其亲属名下,,,,,其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
二、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采取“控制说”
如何认定本案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张某实际控制该商铺为受贿罪既遂的时间。。。。。。。。2010年,,,,,潘某送给张某商铺,,,,,并代为支付购房款,,,,,将产权转移到张某亲属名下,,,,,张某已经取得了商铺的实际控制权,,,,,有权对商铺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2010年后的10年间,,,,,尽管潘某与张某之间虚构了一个租赁合同,,,,,但商铺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仍然在张某控制之中,,,,,即使商铺真正被潘某的公司返租,,,,,也不会影响张某对商铺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张某实际控制商铺的时间是2010年,,,,,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2010年。。。。。。。。
三、受贿数额应当以商铺交易时的价格来认定
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从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来看,,,,,受贿数额应当为2010年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之后所谓的租金只是双方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张某并未实际获取商铺租金收益50万元。。。。。。。。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而不是可期待数额。。。。。。。。因此,,,,,2010年至2020年之间的租金收益50万元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实际产生,,,,,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但潘某如将商铺出租或出售给张某以外的其他人,,,,,所产生的租金或溢价款,,,,,则应当作为受贿孳息予以认定。。。。。。。。
持第三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商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受贿数额,,,,,受贿数额为目前商铺的市场价值130万元。。。。。。。。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某收受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其主观认识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当时商铺的市场价值50万元来认定,,,,,而不能以案件查处时的商铺市场价值来认定。。。。。。。。因此,,,,,房屋的增值部分80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属于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